“永恒印记”商标之争系列报道二:
2014年03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陈金星河与戴比尔斯关于“永恒印记”商标归属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不应以唯一对应性作为标准,只要含义互相呼应,就有可能构成近似”。最终维持一审原判,即将撤销商标局对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裁定。
据悉,2005年6月22日陈金星河开始使用“永恒印记”商号,并于2008年4月14日 获准使用“永恒印记”商标。陈金星河方面表示,从2005年至今,他们先后邀请胡军、柳云龙、孙红雷、张倬闻、李木子等名人代言,经过多年努力在中国市场上已经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最终的裁决让包括陈金星河在内的业界人士无不扼腕叹息。
那么戴比尔斯方面为何如此垂涎陈金星河的“永恒印记”商标呢?
一,可以堂而皇之占有陈金星河培肓了九年之久的“永恒印记”商标高额无形资产。
二,2010年1月21日,戴比尔斯方面委托代理律师商洽收购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时候,陈金星河方面曾就戴比尔斯未经受权恶意使用“永桓印记”进行商业活动提出交涉,因其惧怕由此将引起法律纠纷和赔偿。
三,在戴比尔斯方面商洽收购“永恒印记”的时候,据珠宝业内游走于两方传递信息的人士透露,由于“永桓印记”已是陈金星河的在册商标,戴比尔斯方面一直在为“forevermark”寻求另外的中文译名商标,由于“永恒印记”对珠宝具有完美的描述性,最后还是认为“永恒印记”最为合适。
四,戴比尔斯当时商洽收购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消息在珠宝业不胫而走而成为热门话题,珠宝业内人尽皆知“永恒印记”商标权利持有人是陈金星河董事长高文新(高风),戴比尔斯未经受权恶意使用“永恒印记”进行珠宝商业活动时,备受同业的质疑,导致其市场开发进度缓慢。
五,习惯于垄断,谙通国内社会生态,看准陈金星河的“永恒印记”商标价值大,掠取代价极低。
总之,戴比尔斯垂涎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背后,是不道德的巨大商业利益的驱驶。
那么什么是“商标近似”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于“商标近似”的案件在我国有着先例。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958159号“赛百味”商标的持有人。2004年,博士联合有限公司以该商标在其类似商品上先申请的第727780号、727781号“SUBWAY”商标构成近似为理由于对“赛百味”商标提出争议。商评委对上述案件评审后裁定争议理由不成立,对“赛百味”商标予以注册支持。但博士联合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对1958159号商标“赛百味”予以维持,同时在判决书中亦强调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百味’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的使用行文已经使‘赛百味’和‘SUBWAY’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这起案例也从正面说明中英文商标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才能构成近似。
而同样的争议也体现在作为“翻译商标”的“永恒印记”和“FOREVERMARK”商标之争中,这可谓是商业界涉及商标之争的又一翻版。
在这起案例中,首先,“FOREVERMARK”在翻译工具中并不存在,不能直译成中文。而“永恒印记”在翻译工具中也无法译成 “FOREVERMARK”,这说明“永恒印记”和“FOREVERMARK”并无译文的含义响应。其次,“FOREVERMARK”可以翻译成“永久标志”、“固定分数”、“不灭记号”等等,不是能直接翻译成“永恒印记”;最后,“FOREVERMARK”也可以拆分成“FOR”、“EVER”和 “MARK”,译为“为了曾经的痕迹”,还能拆分成“FOR”、“EVER”、“MAR”和“K”,更可拆分为“FORE”、“VER”、 “MARK”,“FOR”、“EVER”、“M”、“ARK”和“FORE”、“VER”、“M”、“ARK”等均有对应的中文翻译,甚至有十一个字母都可以独自分离开来的拼读方式。非是与中文“永恒印记”成近似关系。
因此, “永恒印记”商标之争中认定“FOREVERMARK”同“永恒印记”商标构成近似是牵强附会的,把握近似关系的尺度过于宽松,会导致法律认定模糊不清,容易使众多在册商标权利动荡不安,不利于维护国家行政部门实行商标注册管理的严肃性。